民事类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及内容(201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1/11/17 16:27:33
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
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
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
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
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
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
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
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
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
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
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
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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