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类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及内容(201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1/11/17 16:27:33
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
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
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
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
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
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
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
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
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
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
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
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