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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类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及内容(201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1/11/17 16:27:33
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
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
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
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
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
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
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
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
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
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
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
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
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
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
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
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
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
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
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
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
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
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
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
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
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
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
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
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
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
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
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
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
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
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
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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