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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1/11/17 16: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
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
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
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
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
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
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
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
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
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
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
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
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
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
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
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
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
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
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
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